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各地就业见习单位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引领作用,提升就业见习工作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各类单位、社会组织。优先从参加青年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中创建。
二、创建目标
以市(自治州)为单位,推荐报送符合条件的2—3家见习单位作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候选单位;全省力争推荐申报3—4家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对符合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单位,命名为“贵州省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并授牌。
三、创建原则
创建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自愿申报、先创后评;坚持严格执行创建标准和程序;坚持动态调整,注重实效。
四、创建标准
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应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稳定运营久、岗位质量高、管理制度完备、见习成效好。具体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申报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须符合《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具体标准》(附件1)的要求。重点满足单位稳定运营3年以上,原则上近两年平均每年接收见习人员不少于50人,每年见习非正常离岗率低于20%,年度平均留用率不低于50%,见习人员对见习效果满意度达到80%以上等标准。符合条件的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仍须按程序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二)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创建标准
申报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须符合《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具体标准》(附件2)的要求。社会责任感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规模较大、见习质量高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每年能够提供30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能够正式留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见习人员的市(州)级见习基地作为申报重点。
五、创建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地具备创建积极性、见习工作成效好的各类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申报,按要求分别填写《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3)或《贵州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4),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创建工作方案(主要对照创建标准和评审标准提供见习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突出见习工作亮点和创建目标、计划)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后,将拟推荐创建名单和上述材料于4月25日前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择优推荐上报。之前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本次需重新进行申报,放弃参加申报的,取消其国家级、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称号。
(二)推动创建。各申报单位要分别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审标准(附件5)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贵州省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审标准(附件6)开展创建工作。各市(州)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工作指导和支持,推动申报单位在创建周期内达到创建标准,适时开展市级评估工作,并于6月30日前提交申报单位创建总结报告和市级评估结果、推动创建工作报告。申报单位创建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开展情况、创建成效、后续工作考虑等。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参照评审标准打分情况。推动创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开展创建工作过程、组织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评估验收。创建达标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国家级和省级评审标准,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对申报单位开展省级评估,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单位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
(四)审核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对达到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审标准的单位予以认定,并授予相应铭牌。推荐参评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单位(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示范带动。示范单位要高度重视见习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本单位见习管理制度;加大对见习人员的补贴力度,提高见习人员的福利待遇,为见习人员提供更加良好的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为当地见习工作树立标杆,引领和带动见习工作开展。
(六)监督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单位(基地)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开展就业见习情况报属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2年组织对示范单位(基地)进行复评,核查就业见习开展情况,确保示范单位(基地)符合示范标准。示范单位(基地)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创建工作被证实达不到创建标准以及产生其他应当撤销示范命名情形的,将予以撤销命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创建工作,作为推动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创建深入展示各地就业见习的成效经验和特色亮点,健全完善就业见习的政策制度和工作体系,提升见习服务保障能力。要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创建工作有序开展、按期完成。要加强对申报单位的工作指导和跟踪管理服务,及时总结经验,报送创建工作进展。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宣传、鼓励支持符合创建标准的见习单位进行申报,并做好工作指导和初审推荐工作。要注重创建工作的总结宣传,统筹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微视频、报刊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示范单位创建中的典型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就业见习。
(三)严格工作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对推荐工作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要指导申报单位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报,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示范性和代表性。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如实、规范报送相关资料,对于申报材料要素缺失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纳入评估推荐范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资格。相关资料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以电子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两种形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联系人:涂菁,电话及传真:0851-85837274,邮箱:gzrsjyc@163.com。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20号贵州信合大厦23楼2314室,邮政编码:550002)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