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信(工能)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市委、工商联,各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贵州省委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7月31日


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实施就业见习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用人单位提供见习岗位吸纳见习人员进行3-12个月的实践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促进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就业见习人员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就业见习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工信、财政、商务、国资、共青团、工商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组织监督检查等。

(二)负责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申报受理和认定。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就业见习任务。

第七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审核和认定工作。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见习计划。

(四)受理、审核见习补贴申请。

(五)负责就业见习工作实名制管理。

(六)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就业见习任务。


第三章 见习单位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我省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以市县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生产经营场所驻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驻地在贵阳市内的单位,可择其一向贵阳市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各市(州)须将就业见习单位名单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统一纳入贵州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及时清退。

第九条 人单位须认定为见习单位,并在贵州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中,方可参加本年度内就业见习计划。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全省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社会责任感强、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各类单位。

(二)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符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知识结构和技能特点的就业见习岗位。

(三)建立带教制度,有负责见习人员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辅导人员。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五)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第十条 申请我省就业见习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园区成立文件等。

(二)见习单位须具备条件的相关情况材料。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落实见习管理制度

(二)自见习人员上岗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必须签订《贵州省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三)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见习人员台账和数据库。

(五)按月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贴。

(六)为见习人员安排见习指导和管理人员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

(七)见习期满,填写《贵州省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2),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见习人员登记表、见习协议书、考勤记录、见习鉴定报告见习补贴报账资料及财务凭证等见习相关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八)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数据情况。


第四章  见习基地认定与管理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基地实行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就业见习基地有效期为2年,每2年进行一次复评。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设立条件:

(一)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劳务派遣类除外),以及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行业联合会(协会)。重点是吸纳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或园区。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有助于提升就业能力的见习岗位。

(三)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四)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所需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条件。

(五)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设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认定为市(州)级就业见习基地。

(二)具有一定规模,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每年能够提供30个以上适合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四)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标准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五)能够正式留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见习人员。

省直、中央驻黔有关部门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每年若能够提供50个以上见习岗位,不受条件(一)限制,可直接向省级申报。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需求计划,经审核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后,可采取计划招募与自主招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3)。

(二)贵州省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4)。

(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园区成立文件等。

(四)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包括见习管理、培训计划、带教计划、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评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合格后,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认定授牌。对经审核认定符合见习基地条件的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整改不积极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自其见习基地资格被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一)未按要求配备见习指导老师、未对见习人员开展必要的上岗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见习人员台账。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的。

(四)见习结束,未出具见习鉴定的。

(五)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就业见习基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申报就业见习岗位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就业见习基地设立条件的。

(四)向见习学员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或押金、出现有责投诉、违规外派见习人员(不得以派遣的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见习)。

(五)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见习补贴资金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追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同时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今后不再受理其对见习基地认定的申请。


第五 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

第十九条 见习单位(基地)须及时填报相关岗位需求表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二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筛选优质岗位形成岗位目录向社会公开发布,组织见习人员填报《贵州省就业见习登记表》(附件5)、开展岗位供需对接及见习人员派遣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基地)协商一致,由见习人员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做好交接后可解除见习协议。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除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见习人员随意解除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三)不服从见习单位(基地)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二十三条 见习人员退出、见习单位(基地)终止协议,见习单位(基地)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变动情况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见习有关优惠政策随即终止。

第二十四条 见习单位(基地)对见习期满后正式招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六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五 见习补贴资金主要包括:

(一)生活补助费。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剩余部分由见习单位(基地)自行承担。见习单位(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生活补助。

(二)保险费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基地)必须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

(三)留用奖励。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

(四)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该补助资金除《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用于的支出项目外,具体用途可由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见习单位(基地)原则上按年申请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基地)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和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基地)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 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就业见习单位(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见习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见习岗位质量、带教人员配备、见习协议执行、见习人员权益保障、见习人员留用率以及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第三十条  对提供技术性和管理性见习岗位多、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工作组织管理好、见习人员留用率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科技含量高的见习基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资金扶持并优先为其申报国家级、省级见习示范基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该文件于2024年12月18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