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26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推动就业扶贫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发挥作用,现将发放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省内就业的、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补贴标准。县外省内每人500元,省外每人1000元。
(三)补贴方式。采取先输后补(即先输出就业后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贫困劳动力输出到外地,并实现稳定就业,回乡后至少提供个人身份证明、6个月以上(含6个月)收入证明等资料(另需提供具体资料由各地人社部门自行研究确定)到当地人社部门或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指定的机构代为申报补贴。
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劳动力通过在工作岗位上实际操作的方式接受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营主体对贫困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按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贫困劳动力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按实际吸纳就业月数进行核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补贴方式:由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其法人和贫困劳动力共同签字认可的工资发放清单(包含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资金额)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相关凭证,作为培训补贴申请拨付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贫困劳动力通过输出就业实现脱贫,对输出就业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兑现补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审核程序。各级人社部门要制定两项补贴的具体操作细则和拨付流程,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求职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管理工作,要认真核对相关资料、信息,确保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应享尽享,严禁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贫困劳动力纳入补贴范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发放规范。可采取电话回访、实地核查、民生监督员抽查等方式核实用工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企业发放工资以及补贴拨付等情况。要将补贴拨付情况对外进行公示接受民众监督,严禁生产经营主体、公司、贫困劳动力等联合套取、骗取补贴,若经查实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州)人社部门于每季度末28日前填写《贵州省贫困劳动力求职创业补贴、以工代训补贴统计表》(见附件)上报省人社厅。
2018年12月10日